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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动案例解析:试用期不合格不可延长

转载 劳动法苑

请用微信扫一扫 2015-04-19 21:06 {{clickNum}}

摘要:试用期,是用人单位和员工相互了解,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。虽说大多数的求职者都能顺利通过试用期,但也不排除一些,考察不合格的情况出现。于是,求职者和用人单位一个新的问题出现了“试用期不合格可延长试用期吗?”专家给出答案是肯定的,“不能”!

劳动合同法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: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,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;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,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;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,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。同时,第二款还规定: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。

在实践过程中,无论是单位出于自身利益考虑,还是为劳动者考虑,都不可以随意延长适应期。即使双方协商一致,延长试用期仍然存在违法的风险。

现在很多用人单位延长试用期实际上是在做加法,如上文所述,即使是在法定期限内,也是存在风险的。但如果变加法为减法,一开始用人单位就按照法定的最长期限约定试用期。这样对于表现优秀的员工,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提前转正的方式来缩短试用期,而对于不适合提前转正的员工来说,不能转正实际上也就变相地延长了原先较短试用期的目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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